近日,成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运用“实地走访+判后答疑”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款及时汇入原告的账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李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成峰线由东向西行驶,将行人吴某撞倒,造成吴某受伤,机动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 务工等费用。
判后答疑+实地走访
道交法庭综合各项证据依法判令当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费用170余万元。作出判决以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官了解情况后,邀请保险公司经理到法庭,详细向其解释本院判决的依据和法律规定,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保险公司对判决比较认可,并形成文字材料汇报给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本院判决比较认可,表示可以不上诉。
河北省分公司又把本院判决书报给上海总公司,上海总公司对判决提出一点意见,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核实,否则需要上诉。法庭干警得知后,为了更好的解决矛盾,使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法庭干警邀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原告乡村,进行实地走访当地群众和村干部了解实际情况,又和被抚养人交谈,最终保险公司形成材料报给上海总公司,取的了上海总公司的认可,表示不再上诉,在法庭主持下赔偿款及时汇入原告的账号。至此,本案得到顺利解决,原告也一次性拿到了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今后的工作中,成安法院将进一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持续开展判后答疑工作,着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努力做到“有疑问、必答复,有答复、必及时”,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接受度、认可度、满意度,实现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公平正义”更容易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