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0)冀0424执20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根据(2020)冀0424执203号案件申请人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成安县皓鑫织布厂、刘振平、刘振亮偿还董志红借款本金9366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悬赏承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经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百分之六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0-7281139.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支付悬赏金给举报人。
成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悬赏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振平,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
地址:住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
身份证号:13042419701029****
被执行人:刘振亮,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
地址:住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
身份证号:13042419840216****
凡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的,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给予被执行到位金额6%的奖励。
“注意”
本悬赏公告有效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
成安县人民法院郑重承诺,法院将对提供线索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