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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促提升见实效丨房价上涨卖家反悔 买家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5-25 09:04:28 打印 字号: | |

房子

永远都是老百姓

最关注的话题

尤其是二手房买卖

手续多,周期长

有时房子还没过户

房价却已涨了不少

一旦房东反悔不讲信用

只能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201512月,原告乔某、被告任某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书》,被告任某将其名下的某房产卖给原告,协议约定,该房产价格为每平米2600元,原告将被告已交首付款和已经偿还银行的贷款共计197131.76元支付给被告,之后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按期偿还被告在某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并款项交接完之后,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与原告,原告于2018年将涉案房产装修并入住。后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被告重新办理了还贷银行卡,在此情况下,原告乔某将被告任某诉至法院。

办理过程

承办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双方充分沟通,站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当事人就案情进行释法析理,对房屋增值部分产生的分歧耐心作工作,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由于长期未过户导致的购房期间房屋增值部分,被告觉得自己钱未到手房屋就涨价了,自己吃亏了。但是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房屋涨价了,与其无关,双方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了双方的争议之后,制定了调解方案,从市场交易、诚信履约、违约承办等方面与原、被告展开调解。经过努力,双方表示愿意调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乔某自愿补偿给被告任某35000元,先行交由中间人王某保管,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交给被告任某;被告任某协助原告乔某办理房贷还款和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所涉税费由原告乔某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

 

01 

买卖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02 

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责任编辑: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