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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07 09:38:10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现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主动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未结执行案件的法律义务。

二、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经商、贷款、投资、信用等级;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搜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涉及辖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其名单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并建议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本院将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微信等新闻媒体和公众平台对有失信行为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曝光,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予以严厉制裁。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成安县人民法院